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 GB 20464-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所有部分)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T 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
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
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
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
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
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
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
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
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
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3.7
认证种子 certified seed
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
3.8
转基因种子 genetically modified seed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品种的技术。
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9
育种家种子 breeder seed
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
3.10
原种 basic 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1
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2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2.1
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
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
3.12.2
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
3.12.3
内装物 inner mass
包装物内的产品。
3.12.4
净含量 net content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3.13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4
生产商 seed packager
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3.15
进口商 importer
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
3.16
产地 origin
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17
检测值 estimated value
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
3.18
规定值 stated value
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3.19
标注值 stated value
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4 总则
4.1 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4.2 合法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 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辩,警示标志醒目。
5 标注内容
5.1 应标注内容
5.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
——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5.1.1.2 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5.1.1.3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5.1.2 品种名称
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
——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麦;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UPOV、国徽、红十字;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
——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5.1.3.1 国内生产的种子
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a) 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 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b)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 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
c) 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 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
5.1.3.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5.1.4 质量指标
5.1.4.1 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标注(现行强制性标准参见附录A)。如果已发布种子质量地方性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并在该地方辖区内进行种子经营的,可按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标注。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但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
5.1.4.2 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执行下列规定:
a ) 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b) 无性繁殖材料(苗木)、热带作物种子和种苗、草种、花卉种子和种苗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
c) 脱毒繁殖材料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但至少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
5.1.5 产地
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原产地,按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进行认定,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作了详细的界定。
5.1.6 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采用GB/T7408-2005中5.2.1,2a)规定的基本格式:YYYY-MM。例如:种子于2001年9月收获的,生产年月标注为:2001-09。
5.1.7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经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
应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
5.2 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
5.2.1 主要农作物种子
a) 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b) 进口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在中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注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生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
注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表示格式: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四位数)、序号(三位数)。
5.2.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加注: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2.3 转基因种子
转基因种子应加注:
——标明“转基因”或“ 转基因种子”;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转基因品种审定编号;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需标注销售范围,可表示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使用)”;
——转基因品种安全控制措施,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所载明的进行标注。
5.2.4 药剂处理种子
药剂处理种子应加注:
a) 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
b) 依据药剂毒性大小(以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表示,缩写为LD50)进行标注:
——若LD50<50mg/kg,标明“高毒”,并附骷髅警示标志;
——若LD50=50mg/kg ~500mg/kg,标明“中等毒”,并附十字骨警示标志;
——若LD50>500mg/kg ,标明“低毒”;
c) 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
5.2.5 分装种子
分装种子应加注:
——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
——分装日期,日期表示法同5.1.6。
5.2.6 混合种子
混合种子应加注:
——标明“混合种子”;
——每一类种子的名称(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和品种名称)及质量分数;
——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质量指标等(只要存在着差异,就应标注至每一类);
——如果属于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应予注明。
5.2.7 净含量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g)或数量单位(粒或株)三个部份组成。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小于1000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的,以kg(千克)表示。
5.2.8 杂草种子
农作物商品种子批中不应存在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他杂草种子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不应超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允许含量。
如果种子批中含有低于或等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含量,应加注杂草种子的种类和含量。
杂草种子种类应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不能准确确定所属种时,允许标注至属)进行标注,含量表示为:XX粒/kg或XX粒千克。
5.2.9 认证标志
以质量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批,其标签应附有认证标志。
5.3 宜加注内容
5.3.1 种子批号
种子批号是质量信息可靠性、溯源性以及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宜在标签上标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的种子批号。
5.3.2 品种说明
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可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
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6 制作要求
6.1 形式
6.1.1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
——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
这三种形式应包括5.1、5.2的规定标注内容,但是下列标注内容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见5.1.1.3);
——品种名称;
——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
——质量指标;
——净含量;
——生产年月;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警示标志;
——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6.1.2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应制成印刷品。
6.2 作为标签的印刷品的制作要求
6.2.1 形状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应为长方形,长与宽大小不应小于12cmX8cm。
6.2.2 材料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特别是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6.2.3 颜色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宜制作不同的颜色以示区别。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左上角至右下角的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
6.3 印刷要求
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2
50g<Qn≤200g 3
200g<Qn≤1000g 4
Qn>1000g 6
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高毒”、“中等毒”或“低毒”[见5.2.4b]以红色字体印制。
生产年月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7 标签使用监督
7.1 检查适用范围
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其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并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7.2 检查内容
种子标签使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标注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见5.1和5.2,参见附录C);
——种子标签的制作要求(见第6章)。
7.3 质量判定规则
7.3.1 判定规则
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
a)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
b) 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
c) 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d) 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已声明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e)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判为劣种子。
7.3.2 验证方法
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下列原则:
——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
——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宜采用GB/T2930、GB/T3543规定的方法;GB/T2930、GB/T3543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公布的《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方法。
7.3.3 容许误差
对于质量符合性检验,在使用7.3.1b)规则进行质量判定时,检测值与标注值允许执行下列的容许误差:
——净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3;
——发芽率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4;
——对于不密封包装种子袋,种子水分允许有0.5%的容许误差;对于密封包装种子袋,水分不允许采用容许误差;
——品种纯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5。